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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基本法》(韩语:디지털자산기본법)是韩国拟议的一项立法,旨在建立一个监管数字资产的综合法律框架,以统一的监管制度取代该国零散的、分部门的监管。该法案也被称为《数字资产通则》、《数字资产框架法》和《虚拟资产第二阶段法》,由韩国共同民主党议员闵炳德(Min Byeong-deok)于2025年6月10日提交给国会。[1][2] 它被设计为韩国虚拟资产立法的第二阶段,继以投资者保护为重点的《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之后,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数字资产视为一个独特的资产类别,根据代币类型进行差异化监管,而不是采用单一的无差别方法。[3]
截至2026年最近的立法活动,《数字资产基本法》尚未成为法律,仍处于政府与政党的协商中。[3] 该立法将在一个相当大规模的市场中运行:根据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引用的韩国银行数据,截至2024年底,韩国个人持有约104万亿韩元(约800亿美元)的数字资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2]
韩国的虚拟资产时代可追溯到 2008 年 比特币 的出现,该国的监管响应是缓慢且分阶段发展的。[4] 2017 年,政府发布了一项禁止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指南,这一全面禁令一直维持至今。[4] COVID-19 危机以及年轻的“MZ 世代”的大量投资引起了政治界对虚拟资产的关注,并使其成为 2022 年总统大选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从而增加了制定法定监管的压力。[4] 由于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对证券的定义相对狭窄,大多数虚拟资产都处于法律监管之外,这造成了监管空白,而最终的立法旨在填补这一空白。[4]
韩国立法者最初准备制定一部单一的综合性框架法,但面对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R)——韩国的方案以此为蓝本——的通过延迟,以及 Terra/Luna 稳定币 项目的崩溃,他们选择了分阶段立法。[4] 第一阶段即《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VAUPA),于 2023 年 7 月作为第 19563 号法案颁布,并于颁布一年后(即 2024 年 7 月)起正式生效。[4][5] VAUPA 立足于两大支柱:一是用户虚拟资产的安全存储——要求交易所将用户存款与银行托管机构隔离,将至少一部分资产保存在离线 冷钱包 中,并加入保险或准备金计划;二是规范不公平交易——禁止内部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交易,违者将被处以最高两倍获利的罚款以及包括监禁在内的刑事处罚。[4][5] 除 VAUPA 外,数字资产还受《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和使用法》管辖,该法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定了反洗钱和报告义务。[6]
《数字资产基本法》是预期的第二阶段法律,旨在将这一安排转变为真正的框架法令。[4] 它旨在通过增加第一阶段缺失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稳定币制度,并管理 web3 金融和新兴的数字资产业务,来解决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所描述的“监管真空”。[6][4] 该法案处于一个已经包含 VAUPA 和现行加密资产报告要求的更广泛监管环境中,预计它将与未来的举措产生互动,例如现货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批准、证券型代币发行(STO)框架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区块链 基本法》。[3] 2026 年 1 月,国会通过了《电子证券法》和《资本市场法》修正案,引入了代币证券,这意味着证券型现实世界资产产品将纳入代币证券体系,而《基本法》则需要界定其与非证券型数字资产的边界。[7]
草案第3条第(1)款将“数字资产”定义为“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手段创建并存储、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电子方式转让的财产”,并明确排除了电子货币及类似工具。[1] 该法案刻意将其与《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VAUPA)中对“虚拟资产”更广泛的定义进行了对比,后者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电子方式交易或转让的电子凭证(包括所有相关权利)”,从而将概念缩小到在分布式账本上创建和存储的项目,并将其应用于市场代币。[1][8] 第2条规定了域外适用性,但明确排除了境外发行人提交发行报告的情况,承认了对外国实体强制执行此类备案在实践上的不可能。[1]
根据第3条第(2)款,该法案将数字资产分为两个主要类别:“资产挂钩型数字资产”(通常称为 稳定币)和“通用数字资产”。[1] 对该法案的评论指出,通用类别可进一步细分为支付型代币、实用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每种代币都具有不同的监管含义:支付型代币如 比特币 和 以太坊 通常不属于证券规则范畴,但面临支付服务和反洗钱监管;实用型代币授予访问网络上商品或服务的权限,投资特性较弱;而证券型代币符合《资本市场法》中“投资合同证券”的标准,要求更高水平的投资者保护。[9] 这种差异化的分类方法借鉴了欧盟 MiCAR 的做法,该法案通过将稳定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纳入单一统一的监管体系,与 MiCAR 相似。[8]
《数字资产基本法》将把目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VAUPA)下的申报制改为针对市场参与者的积极许可(或牌照)制度,并通过许可、注册或通知的三级体系,根据每种业务类型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3][1] 分类和准入要求主要借鉴自《资本市场法》,同时融入了《电子金融交易法》和反洗钱申报法的概念。[1] 只要建立了利益冲突管理系统,公司可以同时经营多种业务类型。[1]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未设立单独的交易所牌照,而是授权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根据第90(1)条,指定符合条件的数字资产经纪商为数字资产交易所。[1]
许可级别涵盖了风险最高的活动——数字资产交易(自营交易)、经纪和托管。[1] 交易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在韩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同等外国企业),持有至少5亿韩元的实收资本,提交可行且审慎的业务计划,聘用合格人员并具备充足的IT安全基础设施,并满足高管任职资格标准(禁止过去五年内受到金融法律制裁的高管任职),同时大股东必须证明其财务能力、稳定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1] 注册级别适用于集体管理、钱包管理、全权委托投资和咨询业务,其中集体管理的最低实收资本要求较低,为1亿韩元。[1] 最轻的通知级别涵盖订单传输和非个性化的伪咨询服务。[1] 在许可框架下,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将根据资本化、运营能力、网络安全、反洗钱合规、客户服务系统、风险管理和治理等综合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查预计将耗时数月,与其它司法管辖区的银行牌照审批时间相当。[3]
该法案在这些级别之上叠加了广泛的审慎和行为义务。审慎条款包括大股东变更审批制度(第35条)、高管任职资格限制(第36条)、董事会组成和审计委员会要求(第37-38条)、内部控制和合规官规则(第40-41条)、风险管理标准和首席风险官(第43-44条)、财务和管理稳健性(第47-48条)、与大股东交易及大股东不正当影响的限制(第51-52条),以及包括首席信息安全官和漏洞评估在内的信息安全要求(第55-57条)。[1] 行为准则要求利益冲突管理、信息防火墙、说明义务、广告控制、费用披露、记录保存和保密,以及针对特定活动的禁令,如自我交易、任意买卖以及未经授权限制充值和提现。[1] 评论认为,对于已建立且资本充足的交易所而言,许可要求不太可能构成过重的负担,但会产生实质性的合规成本;而现有的在VAUPA下注册的交易所将面临过渡期(宽限期已在讨论中但尚未确认),在此期间它们必须满足新要求,否则将停止运营。[3]
由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准备的一项作为两阶段框架法案的独立政府草案,将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强化交易所的责任:在发生黑客攻击或电脑故障等事故时,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除非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交易所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消除了此前只要运营商证明其已忠实执行安全措施即可免责的可能性。[6] 这一变化将要求交易所具备银行级的安全水平和财务稳健性,而缺乏此类能力的中小型交易所预计将被有效清除出市场。[6]
该法案的发行制度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因为它重新合法化了 ICO。[3] 普通数字资产的发行将通过通知制度进行管理:发行人向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提交标准化的发行报告,FSC 在资产发行前进行正式的程序性审查(第 103-104 条)。[1] 该报告必须包含发行人和运营人员的信息、技术细节、预期的工业用途和利用计划、总量及定期发行或挖矿量,以及用户保护计划。[1] 该法案用提交给 FSC 的强制性法定报告取代了以往自愿性的白皮书惯例(第 104(2) 条),并对报告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施加损害赔偿责任(第 106 条)。[1] 这一转变标志着正式废除 2017 年对 ICO 的全面禁令,并针对重大虚假陈述设定了民事责任,FSC 的指导意见参考了《资本市场法》下的招股说明书标准。[1][3] 发行规则不适用于在韩国境外发行的数字资产(第 102 条)。[1]
上市和退市(被称为“交易支持”)将由韩国数字资产行业协会下属的交易支持资格审查委员会管理(第 130 条)。[1] 希望上市资产的交易所必须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第 110 条)。[1] 退市审查可由交易所启动,也可由委员会因披露不足、黑客攻击或对用户造成潜在损害等原因自行动议启动;如果委员会做出决定,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交易所必须停止交易支持(第 112 条)。[1] 委员会的《交易支持条例》预计将反映类似于前交易所联盟 DAXA 的统一指南和韩国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标准。[1] 披露分为两个层面:发行报告通过 FSC 的集中平台发布,交易所必须分别披露每种上市资产的主要特征和交易支持审查详情(第 113 条)。[1]
该法案将禁止滥用市场行为的规定扩展至数字资产市场,禁止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第 115 条)、操纵市场(第 117 条)、欺诈交易(第 119 条)和扰乱市场(第 120 条),并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第 116、118、121 条)。[1] 它定义了针对性的行为,如拉高抛售(pump-and-dump)、洗售(wash trading)和虚假报价(spoofing),并辅以民事和刑事处罚。[3] 它明确排除了合法的稳定交易(在发行人或交易所的指示下,自交易支持开始起最多进行六个月)以及贸易公司应交易所要求进行的市场准入(最多一年)。[1] 尽管韩国金融情报局和其他机构正在建立监控能力,且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更加完善,但执法机制仍未完全界定。[3]
稳定币是该立法中争议最大的元素。[3] 这一话题在2025年6月的总统大选中成为突出的政策议题,其中韩元(KRW)计价稳定币的制度化是李在明总统的竞选承诺;在他当选后,立法势头有所加速。[8] 根据现行法律,稳定币在《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VAUPA)下被视为普通虚拟资产,其发行实际上是被禁止的;《基础法》将其定义为与韩元或外币价值挂钩并保证赎回的“资产挂钩型数字资产”,并要求发行人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授权(第103-104条)。[8][1] 根据闵氏法案,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是实收资本至少为5亿韩元(约36万美元)的国内公司,维持充足的退款准备金,提交可靠的业务和还款计划,并提交详细说明技术基础设施、发行限额和赎回机制的注册声明。[8] 政府并行的《框架法》则设定了更高的资本要求(约50亿韩元),要求将发行余额“100%以上”的准备金信托于银行,并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同时禁止向用户支付利息,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第二次 Terra-Luna 事件”的发生。[6]
稳定币辩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两个政策问题。首先是发行主体:即发行权应仅限于银行,还是应扩展至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3] 执政的共同民主党对非银行机构的参与持更同情的态度,将授权视为创新的契机;而政府机构和韩国银行则强调金融稳定,警告称允许大型科技财团发行稳定币可能等同于“狭义银行”,并破坏韩国产银分离(商业与金融分离)的原则。[3][8]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达成妥协,允许银行和经过特别认证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差异化标准下共同参与,或者将发行权限制在银行持有控股权的财团;主要的科技公司和交易所已开始与银行谈判组建此类财团。[3][8] 一份政府草案审查了银行持有发行人“50%加1股”股份的方案。[10] 第二个问题涉及发行人的治理和股权限制,包括禁止任何单一股东持股超过10-15%的提议,尽管具体数字尚未确定。[3]
对稳定币的监管权限通过与韩国银行的妥协得以解决,采用了一种“重要数字支付代币”的认定制度:当某种代币的用户群或发行规模大到足以影响货币政策时——参考门槛为欧盟约8万亿韩元,美国超过14万亿韩元——中央银行将获得索取数据和进行联合检查的权利。[6] 国际对比在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评论人士指出欧盟的 MiCAR 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细致化、差异化稳定币监管的典范。[3]
《基本法》是反映不同监管哲学的几项竞争性法案之一。除了闵的提案外,由众议员安道杰(Do-geol Ahn)于2025年7月发起的《价值稳定型数字资产发行与流通法案》专门针对稳定币,提出了50亿韩元的资本要求,禁止支付利息,并要求每月披露储备金情况。[8] 由众议员金恩惠(Eun-hye Kim)于2025年7月提出的《通过稳定数字资产进行支付创新法案》同样要求50亿韩元的资本,并赋予持有者在10天内可强制执行的赎回权。[8] 这三项法案之间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它们对外国发行稳定币的处理方式:《基本法》最为严格,要求外国发行商必须建立
2026年9月9日。02: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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